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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春市檢察官二胎海南辦案之旅
  本報記者 劉萬永 預防癌症食品實習生 成婧
  2012年5月汽車借款至2013年5月,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李曉明等辦案人員多人次到海南省的海口、三亞等地,調查齊嶼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詳見本報2013年9月16日《吉林檢察院公訴海南土地案引發管轄權爭議》)
  齊嶼的丈夫翟學軍實名舉報稱,本案的一名“證人”其實是與齊嶼有利益衝突的“利支票借款害關係人”。有證據顯示,這名“利害關係人”控制的公司,支付了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辦案人員在海南辦案期間的住宿等費用。
  2013年11月13日,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宣傳處處長秦洪祥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證實,長春市紀委已經開始調查李曉明的問題。
  證人也是利害關係人
  齊嶼是長春市工商銀行的一名員工。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2013]67號起訴書指控她涉嫌非法轉讓、倒賣的土地有三宗,都在海南省澄邁縣。
  郭昆是長春人,也是本案的證人。
  翟學軍認為,郭昆是與齊嶼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和證人。
  2006年1月11日,齊嶼成為海南澄邁金鑫鳥語林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鳥語林房地產公司”)法人。
  2006年3月17日,齊嶼簽定協議,將鳥語林別墅小區項目以35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郭昆,並約定於2008年8月1日前交付出讓金,變更法人,在此期間公司一切經營權都歸郭昆所有。
  此後,郭昆以鳥語林房地產公司的名義繼續經營。
  因無後續開發資金,為讓吉林省信托投資公司提供後續開發資金,在尚未簽訂轉讓協議前,2006年春節期間,郭昆邀請信托公司董事長張興波一家到香港過春節,在香港,郭昆送給張興波10萬元港幣。從香港返回後,郭昆和張興波到海南澄邁考察鳥語林別墅小區項目時,郭昆提出希望張提供後續開發資金,可送給張一棟別墅。張表示同意。
  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張興波陸續安排吉林省信托投資公司下屬的4個公司,以投資入股、購買別墅等名義借給鳥語林房地產公司1926萬元。
  2007年5月,張興波因受賄被批捕。2009年年底,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張興波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法院認定,2006年,張興波為郭昆的公司貸款提供幫助,先後收受郭昆港幣10萬元,美金5000元。同年7月,郭昆提出將海南省澄邁縣盈濱半島的別墅一套(成本價277餘萬元)贈給張興波,張表示同意,後因故未遂。
  在張興波的判決書中,郭昆被“另案處理”,最終是不予起訴。
  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確認了郭昆向張興波行賄的犯罪事實,但認定郭昆實施的是單位行賄罪(未遂),“犯罪情節輕微,不予起訴”。
  根據齊嶼與鳥語林房地產公司的約定,齊嶼的投資款轉為17幢別墅的購房款,公司在2008年7月1日前可以行使回購權,逾期則喪失回購權,直接以房相抵齊嶼應獲得的轉讓款。
  在雙方簽訂的17幢別墅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中,對鳥語林房地產公司行使回購權的期限和價格等再次作出明確約定。
  但是,截至約定期限,郭昆的鳥語林房地產公司未行使回購權。
  齊嶼認為,按雙方約定,17幢別墅確定為自己購得的房產,鳥語林房地產公司應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出賣人的義務,但該公司遲遲不予辦理17幢別墅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等,導致齊嶼未能收回自己的房產,雙方產生矛盾。
  多次與郭昆協商無果後,2012年2月,齊嶼向海南省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鳥語林房地產公司交回17幢別墅的產權。
  2012年1月,一個叫樸顯澤的人也發生了與鳥語林房地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仲裁案,案情與齊嶼的類似,海南省仲裁委作出了支持樸顯澤的仲裁決定,樸勝訴後,拿回了屬於自己的房產。
  2012年8月30日,海南省仲裁委公開開庭審理齊嶼與鳥語林房地產公司房產糾紛案。然而,齊嶼在這關鍵時刻,卻被檢察機關採取了強制措施。
  2012年11月7日,根據長春市人民檢察院的公函,海南省仲裁委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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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齊嶼案卷宗材料顯示,齊嶼案是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人員辦理的,辦案人員包括反貪局局長李曉明。
  2012年5月至2013年年底,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辦案人員多人次到海南省的海口、三亞以及北京等地,調查齊嶼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
  2008年6月1日起實行的《長春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出差人員必須到國家和省確定的定點飯店住宿,副省級、副市級以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乘坐飛機頭等艙。
  但是,偵辦齊嶼案的辦案人員入住的海口金色陽光泰得溫泉度假酒店、海南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攬海大酒店等五星級賓館,並不是定點飯店。辦案人員中,至少有兩人乘坐了頭等艙。
  但這並不是最重要的。
  翟學軍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證據顯示,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在海南辦案期間,郭昆控制的公司不止一次支付了住宿費用。有的住宿費用,雖然不能認定是郭昆公司支付的,但肯定不是辦案人員自己支付的。
  2012年9月5日,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徐宏、徐偉卓到海口辦案。
  齊嶼案件卷宗顯示:2012年9月16日,在海南省澄邁縣老城開發區格林豪泰酒店311室,徐宏、徐偉卓詢問了證人王仕傑並製作了筆錄。
  9月17日,兩人入住海口的五星級酒店海南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8026室。經查,該房間由一個名為孫科偉的人交付押金,孫入住8025室,押金共計2500元。
  酒店開具了兩張發票:長春市檢察院892元,長春市公安局892元。
  機票信息顯示,2012年9月5日北京至海口、9月19日海口至北京,孫某與兩名辦案人員在同一班飛機上。
  2012年10月30日,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李曉明帶隊去海南,同行的還有王岩、徐偉卓、柯建甬、李曉東。其中,柯建甬和李曉東分別是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
  令人不解的是,涉案土地所在的澄邁縣地處海南島北端,緊鄰海口,李曉明等一行5人卻從長春直飛海南島南端的三亞。
  4天后,李曉明一行住進了與三亞市很近的保亭縣七仙嶺溫泉國家森林公園景區的五星級酒店君瀾溫泉酒店。
  2012年11月4日,李曉明入住君瀾溫泉酒店6036房間,柯建甬入住6112房間,王岩入住6102房間,孫書陽入住6112房間。
  一份書證顯示,孫書陽為郭昆公司變更登記委托代理人。
  當晚,李曉明從6036房間轉到6116房間,6036房間住進一名女子。
  翟學軍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出具了李曉明等人此行的住宿憑證,4人1天花費共計5908元。
  齊嶼案卷宗顯示,2012年11月1日和5日,辦案人員在海口詢問了兩名證人並製作了筆錄。
  2012年11月7日,李曉明、柯建甬乘坐海南航空HU7331次航班,從海口飛往長春,均坐頭等艙,座位號是1F和1D。
  2012年12月4日,中央出台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討論通過《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的實施辦法》。強調嚴禁違反規定辦案,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嚴禁以案謀私,健全防止利益衝突機制。
  翟學軍說,這些規定都沒能阻止本案中辦案人員和“利益關係人”的不正常聯繫。
  2013年5月23日,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柯建甬、李曉東再次到海口辦案。
  5月23日,李曉東、柯建甬分別入住海南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6020和6024房間。
  齊嶼案件卷宗顯示:5月24日,柯建甬、李曉東在澄邁縣詢問了證人王仕傑並作了筆錄。
  海南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定金收據顯示,5月22日,黃某交付押金5000元,預訂了6018和6020兩個房間。5月23日,黃某又交押金2500元預訂了6024房間,黃某也是郭昆公司的員工。
  5月26日,海南駿軒酒店有限公司澄邁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開具了兩張發票:一張發票的付款方為長春市檢察院,金額為1200元;另一張發票的付款方為郭昆的澄邁金鑫鳥語林房地產有限公司,金額為3969.92元。
  《長春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處級以下人員省外出差標準上限是150元/天,兩人住宿4天,最高可報銷1200元。
  翟學軍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出示了他掌握的上述兩張發票的複印件。
  2013年12月12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前往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求證發票真偽,酒店以涉及客人隱私為由拒絕證實。
  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位於海南省澄邁縣。在澄邁縣地方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工作人員根據發票上的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向中國青年報記者確認,兩張發票是真的。
  2013年3月23日,辦案人員劉立鐸、李宗禹、張生入住海口的文華大酒店(五星級)。三人為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
  齊嶼案件卷宗顯示:第二天,三人在該酒店1002室詢問證人張麗並製作了筆錄。
  翟學軍稱,他掌握的證據顯示,2013年3月23日,辦案人員劉立鐸、李宗禹、張生入住海口的文華大酒店(五星級),房費由三亞某房地產公司支付。
  長春市紀委成立專案組赴海南調查
  齊嶼案發後,翟學軍向長春市人民檢察院遞交了《迴避申請書》,申請該院反貪局局長李曉明迴避。他認為,李曉明與郭昆關係密切,受郭昆利益的影響,李曉明強行辦理了本不應由長春市檢察院辦理的齊嶼案。
  2012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齊嶼被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齊嶼是在2012年10月12日晚被長春市檢察院辦案人員從家中帶走的。翟學軍認為,被刑拘前,齊嶼已經被非法關押了10天。
  長春市檢察院宣傳處處長秦洪祥否認檢察機關非法限制齊嶼人身自由。
  2013年11月13日,秦洪祥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長春市檢察院配合長春市紀委,對安某涉嫌經濟犯罪案件進行調查,需要對齊嶼調查取證。2012年10月12日,專案組到齊家,齊嶼攜帶其裝有證據的箱包到雙陽區人民檢察院配合調查取證。因涉及問題多,且時間跨度從1999年至2007年,調查核實須占用一定時間。按照齊嶼的要求,辦案人員對她的飲食住宿給予安排,後對齊嶼依法進行立案偵查。
  齊嶼被刑拘後,翟學軍及齊嶼的委托辯護人、北京市鼎業律師事務所郭鳳武律師就提出,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對齊嶼案沒有管轄權。
  郭鳳武律師說,根據法律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應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立案管轄。該案涉案土地位於海南省澄邁縣,即使齊嶼確實涉嫌非法倒賣土地,具有合法偵查管轄的只能是澄邁縣公安機關。雙陽區檢察院以齊嶼涉嫌非法倒賣土地立案偵查,繼而提起公訴,均在其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實施,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與提起公訴的管轄權規定。
  2013年5月17日,雙陽區人民檢察院向雙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3年8月16日,在法律規定最後期限的前一天,雙陽區檢察院撤訴。
  此後,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將齊嶼與安某併案處理,並於2013年12月11日移送至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2013年7月底,翟學軍向長春市紀委實名舉報李曉明涉嫌接受郭昆請托,在海南、深圳、北京等地辦案期間,住高檔酒店、乘坐頭等艙,特別是在中央出台八項規定之後繼續違規辦案。
  秦洪祥稱,李曉明是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與本案的當事人齊嶼、安某沒有任何親屬和利害關係,也沒有擔任過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所以李曉明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8條所規定的迴避人員。
  至於齊嶼案中受到質疑的李曉明和郭昆的關係,秦洪祥回應說:“郭昆是本案的證人,不屬於案件當事人範疇。”
  翟學軍的舉報引起了長春市委、長春市紀委主要領導的高度重視。2013年12月12日至27日,長春市紀委專案組赴海南、廣州、北京等地進行調查。
  秦洪祥也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關於李曉明的問題,長春市紀委已經開始調查。
  翟學軍稱,我相信長春市紀委有能力核實我舉報內容的準確性,也相信紀委能作出令人信服的結論。
 
(編輯:SN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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